旅行社組織外國游客在廣州過夜,獎勵標準由5元/人次提高至10元/人次。《廣州市旅行社組織與接待外國人來穗旅游獎勵辦法》前日起實施,2010年版本的老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新辦法,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獲得行政許可或備案登記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旅行社及外地旅行社駐廣州分社,開展組織與接待外國人來穗旅游業務工作可獲獎勵。獎勵范圍及標準是:以包郵輪的形式在穗港口停靠并安排外國游客上岸觀光的旅行社,按每艘郵輪1萬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以直航包機的形式組織外國游客來穗旅游并入住本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架次1萬元人民幣(每架次不低于100座)的標準給予獎勵;以其他方式(如144小時、免簽、團簽、自備簽證等)組織外國游客來穗旅游,且安排游客入住本市酒店1晚以上(含1晚)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比老辦法,新辦法有三大變化:一是獎勵對象擴大,老辦法只獎本地旅行社,新辦法擴大至“在廣州備案登記并取得工商執照的外地旅行社駐廣州分社”;二是獎勵范圍擴大,新辦法在老辦法基礎上將直航包機形式納入獎勵范圍,且獎勵力度比肩郵輪停靠方式;三是獎勵力度擴大,組織外國游客在廣州過夜的,原來是每人次獎5元,新辦法提高到10元/人次。 來源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