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9月2日專電(記者周蕊、陳愛平)隨著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備受關注的“零負團費”、強制消費等行為說“不”,是不是意味著參團旅游和購物消費從此“有你無我”?旅游團消費何去何從?
參團旅游和購物“有你無我”?
旅游法草案中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大學時參加了一個‘江南水鄉(xiāng)游’的團,逛烏鎮(zhèn)的時間總共還不到4個小時,一來一回兩次購物就耽誤了5個小時。雖然團費只要幾十元,但這一趟既累又沒看到什么東西,還不如不去。”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李翔宇對這次“平價一日游”記憶猶新,對取消“零負團費”和“強迫消費”也非常支持。
但也有消費者疑惑,這是不是意味著以后參團旅游不能同時消費?
“去年參團去法國,雖然行程上并沒安排紅磨坊,但同行的團員一時興起,主動要求進去看表演,導游也幫我們調整了行程。雖然額外交了錢,但表演實在太精彩了,這次沖動消費很值得。”從事金融工作的徐靜有些疑問,外出旅游難免沖動,不購物給家人朋友帶特產也說不過去,難道以后參團旅游就不能同時購物了?
華東師范大學旅游管理系教授樓嘉軍認為,旅游法草案還在審議中,塵埃落定還需一定時間。“目前關于‘零負團費’和‘強制購物’的規(guī)定只是原則性的,而旅游是有多方利益博弈且過程不可控系數(shù)較大的經濟活動,怎么操作還要看細則和解釋的情況。”
上海財經大學旅游管理系教授何建民也認為,不管頒布的旅游法將如何規(guī)定細節(jié),宗旨都將是讓旅游活動參與各方,如游客、導游、旅行社及涉及商場、酒店等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其中保護處于弱勢的游客利益一定是“首要關鍵詞”。
“零負團費”為何成為各方“敏感詞”?
上海大學旅游規(guī)劃與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陳建勤指出,隨著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游客需求也表現(xiàn)出更多層次的特點。比如,一些游客喜歡經濟實惠的游山玩水,認為只需支付門票、住宿、交通費用的“基本團”是最合適的;但也有一些游客喜歡體驗風土人情、休閑逛街,尤其是一些出國線路,不少游客希望買到便宜的免稅產品或僅限量版商品,“休閑豪華團”就比較合適。
專家認為,“零負團費”本身是旅行社的市場行為,也是其生存手段。客觀上來說,“零負團費”讓消費者出游門檻降低了,同時又以行業(yè)默認的購物方式,讓旅行社和導游通過收取傭金平衡支出。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與“零負團費”模式相匹配的旅游產業(yè)“消費心理”和旅游產業(yè)的法律保障卻沒有跟上。
“一些旅行社幾乎完全取消了導游的基本工資,導游只好通過強迫旅客過度消費、提取傭金賺取應得的勞動收入,而部分消費者在參加‘零負團費’時沒有消費的意愿和準備,或者沒看到物美價廉的商品,或者明知參團需購買商品仍堅持‘一毛不拔’,這就產生了矛盾。”
滬上某旅行社導游楊曉丹坦言,自己帶的團團費基本僅夠成本,食宿、交通費都要導游去談,“如果不帶客人購物,根本沒什么收入,所以就算景區(qū)游覽時間不是很充分,也希望游客有足夠時間購物,讓自己的傭金高一點,看到站著不購物的旅客,有時還有點窩火。”
事實上,一些消費者也很清楚,“零負團費”是旅行社的營銷手段,旅程中必然會伴隨“額外消費”。“我們并不是不接受額外消費,但至少也得保證去物有所值的場所,或者看看有地方特色的節(jié)目吧?”網友“天天下雨”說。
剛柔并濟 多方共贏促進產業(yè)發(fā)展
旅游法早日頒布是旅游活動參與者共同的期待。中國旅游研究院院長戴斌說:“我國旅游業(yè)已進入大旅游時代,單靠行政手段已無法解決許多深層次問題,必須尋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游法早日頒布實施。”
業(yè)內專家同時表示,促進旅游產業(yè)發(fā)展不能僅靠法律的約束和保障,而是要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實現(xiàn)多方共贏,剛柔并濟才能促進大旅游的發(fā)展。
何建民認為,旅行社尤其要保證導游的基本利益,不能再把降低導游的固定工資作為節(jié)約成本的出路。“導游收入應來自多方面,一方面是帶團的基本工資,一方面是在合理范圍內也允許傭金提成,但不宜把過多收入預期建立在不可控的購物傭金提成上。”
樓嘉軍認為,要允許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的“沖動”。“旅游的根本在于讓老百姓身心愉悅,如果購物能讓消費者得到滿足,低廉但保證質量的團費能讓老百姓覺得物有所值,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消費者要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參與不正規(guī)的團、不靠譜的線路,記住‘優(yōu)質優(yōu)價’,理性參團。”
專家提醒,旅游服務合同是旅游活動參與各方利益保證的憑證,旅游法草案從旅游合同訂立、旅行社告知義務、合同變更限制、旅行社違約后果處理等方面對旅游服務合同作出規(guī)定,“消費者、導游、旅行社都要學會用合同保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