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旅游,圖得就是個開心和舒心,但面對秩序混亂的旅游市場,很多跟團出游的人得到的往往是煩心。諸如被迫購物、被迫高價自費景點游……凡此種種,難以盡述。而當你要維權時,往往會碰一鼻子灰。
而現在,似乎快要柳暗花明了。28日,蘭州晚報A17版報道,全國人大首次審議旅游法草案,擬規范“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甩團等旅游市場亂象。雖然只是草案、只是樓梯在響,還未見人下來,但已足夠讓人期待。
期待之余,還需冷靜。再細觀一下詳細的新聞內容不難發現,旅游法草案不像是一個規范性的法律文本,而更像是一個嚴打的紅頭文件。你可以看到,文中提及的種種措施,全都為了治理目前的旅游亂象,卻沒有從規范行業基本秩序上有更多的基礎建設。而且,這些措施全部指向旅行社,天然地把旅行社當成了假想敵,意圖給其捆上繩索、戴上緊箍咒將其馴服成寵物或者役畜。
這可行嗎?當然不行。如果一個法律法規,不能給予正常的經營戶以正當的保護,就不能讓整個行業良性發展。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上來,為什么旅游行業會有那么多的亂象?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開始就沒有一個好的行業秩序,當市場需求爆炸式增長時,大批經營者也蜂擁而入,其中自然良莠不齊。因為沒有規范,所有才致惡性競爭,在行業內部開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態勢,以致最終全部淪陷。現在要制定規范了,就不能單純地以治理為出發點,最重要的是要從如何確保行業良性發展出發,兼顧企業、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在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確保整個行業的良性競爭和發展。
可能有人會說,這種觀點是屁股坐偏的結果。但這世界上沒有“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道理,人家也不可能賠本為你服務。你出門旅游,選擇旅行社,從根本上講一種合同行為,你有權益,也必有責任,人家有責任,同樣也有權益。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只提權益不提責任,或者只提責任,不提權益。任何方面的偏頗,都不利于合同行為的公正和有效執行。所以,你要想旅游得舒心、開心,最根本的保證不是對旅行社和旅游市場橫挑鼻子豎挑眼,而是需要一個好的規范的市場和秩序。
法律法規,最重要的是公平公正,明晰各方權責,促進和諧共進。所以在制訂出臺前,應該充分調研,慎之又慎,絕不能只是頭疼醫頭腳痛醫腳的粗暴干涉。
作者:蔡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