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之旅貪污案宣判,鄭烘,吳植輝,楊筱萍(左至右)出庭。 信息時報記者 何劍輝 通訊員 劉曉哲 攝
原董事吳植輝減刑一年六個月
信息時報訊 (記者 蔡勝龍 通訊員 裘晶文) 原廣之旅3名高管職務犯罪一案,昨日上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宣判。原廣之旅董事長鄭烘及董事、財務總監楊筱萍維持原判,鄭烘獲刑16年并沒收財產30萬元。楊筱萍獲刑3年半。經省高法院二審認定,原廣之旅董事吳植輝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將其刑罰改判為11年半個月。
以合法形式掩蓋權錢交易
今年3月20日,該案在省高院二審開庭,庭審時間超過10個小時。涉案3人涉嫌挪用廣之旅高達8300萬元資金、合計虛報注冊資本1.33億元。
鄭烘在一審后上訴提出,他收受易網通公司以董事薪酬名義支付的145萬余元,是他履行執行董事職責獲得的合法薪酬收入,不能算是受賄。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吳植輝為收購廣之旅員工股,多次向鄭烘承諾:在他獲得廣之旅絕對控股權后,會繼續讓鄭烘管理廣之旅公司,并安排鄭烘擔任董事,領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鄭烘積極為吳植輝收購廣之旅員工股提供幫助。法院認為,雖然鄭烘以公開簽約、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合法形式收受該款項,但這些形式不能掩蓋他利用職務便利與吳植輝進行權錢交易的非法本質。
3人構成挪用資金罪共犯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由于易網通缺乏資金,吳植輝決定向廣之旅借款,并與鄭烘等人商定,在不經過董事會討論、決定的情況下,鄭烘等人利用擔任廣之旅董事長、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擅自決定以借款形式將廣之旅的款項支付給易網通5次共8300萬元,其中鄭烘審批3筆共430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鄭烘直接審批挪用的款項,是挪用人;楊筱萍具體經手挪用,或與廣之旅財務負責人辦理借款手續;吳植輝雖不具體經手相關款項,但鄭烘、楊筱萍聽命于他,三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