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游合同范本“越細越好”
十一黃金周即將來臨,不少市民計劃跟團出游。9月26日,記者從島城法院獲悉,各類旅游糾紛案逐年增長。市北法院法官提醒游客,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閱讀相應條款,合同約定得越細越好。
紀先生是某銀行職員,去年五一單位組織到黃山旅游,與青島一家旅游公司簽訂了旅游合同。該公司又委托黃山一家旅游公司承接該服務。在一次乘坐旅游大巴時,因道路顛簸,導致紀先生從座位上顛下腰椎受傷。事后 ,紀先生將青島以及黃山的兩家旅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各項賠償共計12萬余元。
青島這家旅游公司表示,他們委托黃山的旅游公司提供的服務,他們不存在過錯;黃山的這家旅游公司則表示,紀先生所在單位并非與自己簽訂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紀先生與青島的旅游公司之間構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這兩家旅游公司之間構成有償委托合同關系。紀先生參團,兩家旅游公司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游客人身安全。最終,判決兩家旅游公司連帶賠償紀先生4萬余元。http://www.dypwk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