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旅行社為導游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解決導游的后顧之憂
規范導游行為需要全社會的努力
健全導游保障機制是減少導游吃回扣現象的一個途徑
“零負團費”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不正當競爭引起的,旅行社之間的惡性競爭讓“零負團費”現象在旅游界大行其道。所謂零負團費接團,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組團社的游客團隊時,分文不賺只收成本價,甚至低于成本價收客。“零負團費”的本質是欺詐游客,非法牟利。為了拉攏游客,不少旅行社打出“零負團”的旗號,但在具體操作中又不愿賠本,所以就只有讓游客購物,再通過賺取購物回扣去彌補虧損。
目前,我國導游人員的薪酬機制、激勵機制和勞動保障制度等制度不健全,部分導游有工作但沒有工資,致使其沒有基本的生活保證,不得不提取購物回扣謀生。當然,這也不排除有的導游借機發橫財,千方百計忽悠游客購物,有時還聲色俱厲地威脅,致使游客游興大減,甚至缺乏安全保障。
如何讓導游不再當導購、如何避免“零負團”、如何讓游客開心出游?有業內人士指出,治本之法是政府要遏制旅行社的惡性競爭、要出臺相應的保障機制,讓導游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現狀:小旅行社無力付導游底薪
國家旅游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導游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對導游的薪酬首次有了明確規定,確保導游基本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以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規定只是一個方面,要真正落實,還要靠一系列的監管措施和制度約束,但目前這些措施和制度基本沒有落實。”河南省旅游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毅兵說,真正把導游當做一種職業理想去追求的人非常少,其主要原因就是導游的待遇低。
張毅兵說,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導游是一個非常令人羨慕的職業,“那時的旅游部門都是接待外賓的,要求導游必須會外語,導游門檻也高。那時的旅行社少而且都是大的旅行社,導游工資有保障,因此購物吃回扣類似的投訴幾乎沒有”。
據介紹,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少導游認為開辦旅行社賺錢,也就私自開辦了旅行社。國家為了促進就業,將導游的進入門檻降低了,因此有不少人去考導游證。張毅兵說:“河南省每年考導游的有一兩萬人,拿到資格證書的有5000到6000人,由于工資太低,但大多數人都是把導游當成臨時的過渡職業。”
為什么導游的工資沒有保障呢?張毅兵說,根本原因是旅行社規模太小。他舉例說,一個旅行社組織一次旅游,一個人一百元錢毛收入也只有5塊多錢,一次旅游下來,弄得好的一個人旅行社也就賺幾十元錢,根本沒有能力給導游發工資。
也許有很多人認為,旅行社與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應該與從業者簽訂用工合同、支付工資。張毅兵說,但多數小規模的旅行社除了外聯、計調等崗位有薪酬外,不愿意養專職導游。
即便是有的旅行社想給導游發工資,但旅行社競爭如此激烈,不是所有的旅行社都愿意給導游工資,而且其中很多還是靠報價低競爭。因此,導游的底薪問題也難以徹底解決,相反很可能造成小旅行社聘不起專職導游。
據了解,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無底薪、無保障的導游掛靠在導游所在省的導游服務中心。有無辦法解決導游薪酬問題和減輕小規模旅行社的壓力?對此,有業內人士提出,能否將導游掛靠市場化運作,例如成立導游出租公司,公司靠出租導游的人力資源贏利,同時負擔其工資和保險,畢竟單靠給旅行社施壓,解決不了這一積弊已久的難題。
說法:導游吃回扣可能構成受賄
對導游的不當行為,有無法律法規制約?《河南省旅游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同約定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第二十六條規定:“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等。”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靈全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回扣是一方為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在暗中從賬外向交易相對人及其有影響有決定的經辦人員支付錢財及其報償的行為,是一種很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張靈全說,“《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從表面上看,導游拿著旅游者交給旅行社的錢為旅游者購買車票、門票、訂餐、訂房,但實際上這個費用是旅游者的,導游只不過是代付而已,其真正的買方是旅游者,即產生回扣交易的交易相對人應當是旅游者,而不是導游;旅游者在購物時,旅游者所購商品的費用直接由旅游者向購物店支付,所以,交易的相對人也應當是旅游者,非導游。從這個角度講,即便交易過程中產生回扣,獲得回扣的人應當是旅游者,而不是導游。事實上卻不是這樣,大量的回扣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流入導游或其他人手中,對于導游來講,導游獲取回扣的原因就是為商家的銷售收入的增加提供了機會,所以,導游就是對旅游者的消費、購物既有影響又有決定作用的人員。”
“從旅游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旅游經營者以回扣為手段推銷商品或服務,已經不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面的私事,它直接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在回扣的誘惑之下,正常的質量、價格、服務的競爭機能發生扭曲,使其他競爭者失去交易機會。”張靈全說,“因此,導游吃回扣有可能構成受賄。”
展望: 讓朝陽產業真正見到“陽光”
在采訪中,小馬向記者說出了心里話:“其實,我也不愿意拉著游客到購物店去。每當拉他們進店的時候,我都覺得他們很抵觸,甚至有鄙視我的感覺,但我的基本生活沒有保障,我又不得不這么做。”
盡管政府有相關規定讓導游有底薪,讓給導游買保險,但這些規定僅僅體現在紙上,如何使旅游這一朝陽產業真正見到“陽光”,如何讓紙上的陽光照進生活?
張毅兵建議,要解決好旅行社線路產品的價格回歸問題,建立價格評估體系。針對不同的路線、不同的季節,由行業協會牽頭,召開旅游線路價格評估會議,制定出一個相對合理的價格,既能讓游客接受,又能讓旅行社合理地賺錢。制定出價格之后要向公眾公示,如果有旅行社的價格高于這個價格,那就涉嫌暴利,如果低于這個價格,就涉嫌不正當競爭。
對于張毅兵的建議,不少旅行社表示,游客都已經適應了目前的價格,如果制定出一個價格,那肯定比現在高,“很多旅行社怕招攬不了游客,因此寧愿維持現狀”。
張毅兵說,旅游好比是一個商品,但與別的商品不同,它摸不到、看不到,只能靠游客的感覺去體驗。游客在旅游時都喜歡求新、求特。旅行社也要抓住這個特點,盡量開辟新的線路吸引更多的游客,招聘素質高的導游。游客多了、線路獨特了,才可能吸引更多的游客,旅行社才賺到更多的錢,導游的薪酬才會有保障。
河南職工國際旅行社的楊經理說,購物是旅游產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只不過后來因為有部分導游暗箱操作,才使旅游購物變成強制購物,引起了游客反感。所以,目前迫切需要出臺更符合市場的法規來規范旅游市場。國家要出臺保障導游收入的法律法規,規范導游工資待遇,強制旅行社為導游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解決導游的后顧之憂。在此基礎上,導游應該提高服務意識,要明白自己是導游員而不是導購員。游客也應當體諒導游工作的艱辛,盡量配合導游的正常工作。
漯河市某旅游公司經理王景建議,游客也不要一味地追求低價。一些旅行社推出超低價格的旅游線路,意味著他們將通過降低食宿標準和服務標準、增加購物時間等方式從游客身上找回損失,如果只圖價格便宜,可能會以犧牲旅游品質為代價,甚至會損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失去旅游的意義。
張靈全建議,要利用法律手段來監管導游的行為。旅游公司、旅行社應建立一個對導游員評估的質檢組,旅游團隊回歸后,把司機、導游員與游客分開,由質檢組詢問并收集游客對服務質量的反應,以此來核查導游是否有違規行為。對非法收受回扣的旅行社、導游員,以及提供回扣的商店、飯店和景區、景點,一經查實,要嚴厲追究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手記 導游沒有底薪游客跟著遭殃
“其實我也不想這樣……”直至交稿時,小馬的這句話似乎還響在我的耳畔,讓我為她生活的艱難而擔憂,為她求生的方式而無奈。
工作流動性強、開支大、沒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季節性明顯……這些原因促使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導游使出渾身解數從游客身上掙錢。
導游說:“我忙活了一天,沒有工資,但我也不可能不賺錢,因為我也要生活。”
游客說:“我出來就是旅游的,價格是事先商量好的,要買什么由我自己決定。”
導游和游客各有理由、各有各的苦衷。而事實上,強制購物這出戲,導游演得辛苦,觀眾看著心很苦。
作為有關部門,為什么不能出臺或者完善相應的制度、措施,讓導游和游客的利益訴求找到一個恰當的結合點呢?
為了這個恰當的結合點,我們盼望著、等待著…… http://www.dypwk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