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近日旅游資訊:母女倆花了近2萬元錢跟團到印度旅游,不料途中橫生枝節——她們說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還把她們給“拋棄”了,但旅行社卻高聲喊“冤”,稱是她們自動脫團,無理取鬧。昨日獲悉,官渡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母女二人經濟損失4546元,而旅行社也提起了上訴。
事件 旅游漏景點狀告旅行社
今年1月,方女士和女兒高小姐與昆明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輝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去印度進行一個為期9天的“開心旅行”,時間為2月1日至9日,合同約定,游覽景點主要有印度泰姬陵、佛教圣地恒河等。
2月4日恰逢星期五,旅游團一行人按行程來到泰姬陵,卻被旅行社告知有政府外事活動,無法入內參觀。交了錢沒法參觀,母女二人與導游起了爭執。
按照行程,參觀完泰姬陵后應該于下午4點坐火車到下一景點,“但火車一直延誤到了第二天的早上8點。旅行社拒絕安排我們住宿,還把我們趕下大巴,我們在沒水沒供暖設施、老鼠蟑螂亂躥的候車室里等了一夜。”方女士說。次日導游帶著其他團員去了下一個景點,而她們母女二人的護照還由導游拿著。“導游和領隊的手機還一直關機。”最終,當初旅行社承諾的20個景點,方女士母女二人只去了8個。
回國后,高小姐以康輝旅行社違約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雙倍返還共計3.6萬余元的團費,并賠禮道歉。今年5月,官渡法院環城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庭上,康輝旅行社提出反訴,索賠經濟損失1.5萬余元,稱母女二人是“極端維權”。
一審 旅行社違約判賠4546元
官渡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而本案中,康輝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未按約定的行程時間表安排方女士母女游覽泰姬陵,且在庭審中,無法證實其變更旅游行程系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因此構成違約。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當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而關于高小姐要求旅行社賠禮道歉的訴求,法院認為無法律依據。旅行社在一審中提出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官渡法院一審判處昆明康輝旅行社賠償高小姐經濟損失和違約金共計4546元,駁回高小姐的其他訴求。
據了解,康輝旅行社已經提出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判決在程序上、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都存在錯誤。昨日,該案在昆明市中級法院進行了法庭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