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以獨到眼光,在世博前低價買斷賓館客房。世博期間客流劇增,房源緊張,賓館方以多種理由拒絕向旅游公司供應客房。日前,寶山法院判決鐵力路上某賓館賠償旅游公司21萬余元。
旅游公司——偏僻地段賓館低價出售客房
去年4月7日,本市某旅游公司找到地處偏僻的寶山區鐵力路上某賓館,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11月10日,賓館每月向旅游公司提供客房600間,房價按55元一間計算,原告每月交被告房款33,000元。
旅游公司——客流突增賓館違約
協議簽訂后正值世博會,該賓館想不到自己這么偏僻的地方居然也出現了房源緊張的情況,從5月份開始,陸續不能按約向旅游公司提供客房,甚至從7月6日開始便斷絕了客房的供應。旅游公司為此多次催促賓館,但賓館予以推諉。旅游公司為避免與客戶產生糾紛,只好臨時以遠高于原、被告合同價的金額向其他賓館訂房以滿足客戶需要,旅游公司為此向寶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4萬余元。
被告辯稱,由于原告未組織客源和及時支付被告房款,故系原告違約。另外,根據約定,在特殊情況下,被告可以自行安排客房。原告安排客人入住其他賓館的費用與被告無關。
旅游公司——法院判決承諾不應違背
法院認為:原告從事旅游咨詢,獲得了游客信息資源,尤其在上海世博會期間,游客數量增加,需要更多的賓館入住服務;而被告經營客房,雙方由此形成了互利共贏的前提。原、被告的協議,從形式上看,是被告委托原告對外銷售客房,而從實質上看是原告買斷了被告的相對固定數量的客房,原告從中賺取差價。如果因原告不能完成每月600間的房間數,則原告按照底數給被告33,000元,這是屬于原告違約,這種情況下原告只要給足被告33,000元即可;如果被告的原因不能向原告提供底數是600間的房間數,則屬于被告違約。
根據原告提交的錄音資料,從對話的內容,尤其是原告人員與被告人員的交談中已經明確無誤的說明是被告方經常性的不向原告提供約定數量的房間,而并非是原告無客源,因此在被告明顯違約,而原告無明顯違約的情況下,原告應按照實際入住情況向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房費,多支付的房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被告同時應就其違約行為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在法院的判決書上,法官特別加了一句: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與原告簽約時約定的價格與世博會期間市場行情相比確實是較低的,但作為商業主體,既然已經與原告簽約,就應當誠實守信,而不因商業利益的誘惑違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