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旅行社待客要誠信 旅游費用遠超旅游原報價
2011年初,我們根據報紙廣告,去本市一家旅行社為我和老伴報名參加長興三日休閑游,卻被告知不接受兩人報名,要多人參加才行。我納悶此規定為何不在廣告上說明(向旅游部門投訴無回復)。無獨有偶。7月初我從電視上看到寧國三日游的廣告,即打電話詢問,回答有此項目。當我趕到該旅行社時,他們說只接待團隊,我說為什么不在電話中說清楚,讓人徒勞往返呢?7月15日我報名參加董嶺三日游,旅行社非要我購買人身意外險,為了能成行,無奈只得購買(我報名參游近20次,首次被迫購買保險)。
近年來,除黃金周及法定假日外,老年人已成為旅游的主體人群,他們想趁還走得動時,到外地風景區多看看,但是卻經常遭遇上述不平等的對待,讓一些老年游客為之怯步。有些旅行社將老人當作“軟柿子”,為了獲取不當利益,總在老人身上動腦筋。例如,購買個人意外險本屬自愿,卻變相為強制購買;為了吸引老人眼球,廣告上愛搞什么超低價、特惠價,當老人上門報名時,自費項目一大堆,費用遠超旅游原報價。
旅行社忽悠游客的事并不僅至于此。現行的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違約責任中明確規定:在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在出發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然而,在簽約時我碰到的幾家旅行社將違約方設定為甲方(即游客),并明確如果旅行社違約則不作賠償(有一家旅行社賠償5%),并稱若不同意可不參加。“違約責任”成為了事實上的霸王條款。
針對當前旅游市場某些不規范行為,建議旅游管理部門加強常態化的檢查、監管和整治,對游客的投訴要認真核實,及時將處理結果向游客通報。要督促旅行社嚴格執行示范合同條款,格式合同中的自設條款必須公平,并報旅游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