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
2019年度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工作已經啟動。根據《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的通知》(穗旅發規字〔2018〕2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現就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游客數量統計期限
2019年度游客數量的統計期限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凡在此期限內組織或接待并已完成行程的來穗游客均可計入統計范圍。
二、辦理程序
(一)申報。各申報單位根據要求,向我局提交獎勵辦法附表1-9與申報項目對應的相關申報表格(原件,一式兩份,法定代表人簽名并蓋公章),按順序整理好,郵寄至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140號東方金融大廈13樓104室(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旅行社與旅游飯店管理處),聯系人:黃潔瑩,聯系電話:81078280。同時,將填好的申報表格EXCEL文檔發送至我局旅行社與旅游飯店管理處郵箱LXSGLC@126.com。申報截止日期:2020年4月15日。
(二)審計。各申報單位按獎勵辦法準備好待審計的其他相關資料,我局根據受理的申報資料安排審計人員上門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截止日期:2020年5月15日。
(三)公示。我局將經審計并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單位名單公示在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官網(政務頻道),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在公示期內對被公示的申報單位及其獎勵金額向我局提出異議。
(四)支付。經公示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我局按程序支付獎勵資金。
三、注意事項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獎勵辦法第三條,只有組織接待游客來穗包價旅游才可以申請獎勵,單項代訂服務不得申請。(例如:“廣州一日游”旅游團隊自駕游的,申報單位應當至少提供餐飲和景區門票兩項服務;“廣州一日游”旅游團隊餐飲自理的,申報單位應當至少提供旅游車輛和景區門票兩項服務)。
(二)申報單位應當嚴格依據獎勵辦法第十二至十九條的規定,逐項準備好申報和待審計的資料,并按一團一檔的方式歸類存放。
(三)申報單位應當充分提供符合獎勵條件的證明材料。因申報材料不夠充分導致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的游客,不計入獎勵范圍(例如:因第三方或游客本人自訂房,申報單位僅能提供行程安排等,不能提供游客在穗過夜直接證據資料或證據資料鏈條的,我局不予認定為過夜游客)。
(四)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三)至(六)項規定的“收費景區”實際未收取團隊游客門票費用的,不計入獎勵范圍。
(五)申報單位應當提供包價旅游團隊游客的具體名單(見附表9),名單信息至少應包含游客姓名和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號碼。
(六)旅游團隊的組團社申報獎勵的,應當為審計人員提供核查已購買旅游意外險游客名單的渠道,未購買旅游意外險的游客,不計入獎勵范圍。
(七)對相同的游客統計對象,外地組團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時提出申報,同一旅行社不得同時申報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獎勵項目。同一游客出現在不同的旅游團隊中,申報單位應當說明原因,不能證實屬不同人次的,不計入獎勵范圍;發現虛假申報的,依法處理。
(八)申報單位所申報的旅游團隊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營業收入,未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申報營業收入的,不計入獎勵范圍。
(九)為便于統計和審計,我局重新優化了獎勵辦法中的相關申報表格(附表1-9),請各申報單位申報時只需填報新表,無需填報舊表。
(十)審計人員上門審計時,各申報單位應當提供足夠寬敞且通風的工作場所,盡量減少陪同人員,做好戴口罩、量體溫、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
(十一)超期申報的不予受理,超期補充資料的游客數量不予認定。
專此通知。
附件: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含附表1至附表9)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0年3月6日
(聯系人:黃潔瑩,電話:81078280,1345021674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
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旅游企業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增加廣州旅游消費,促進旅游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廣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意見》(穗府函〔2017〕7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包括獎勵資金預算編制、旅游企業獎勵申報受理與核實、信息公開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三條 依法設立、經營的旅行社企業法人或者外地旅行社駐廣州分社開展以下包價旅游經營活動之一的,可以申報來穗旅游獎勵:
(一)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本數,下同)的。
(二)組織接待外地(含港澳臺,下同)游客來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且年度內總人次達到3000以上的。
(三)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個A級收費景區,或者1個A級免費景區和1個收費景區,年度內總人次達到1000以上的。
(四)以包郵輪到廣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來穗旅游,并安排郵輪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個A級收費景區,或者1個A級免費景區和1個收費景區。
(五)以包機直航廣州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來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行程含1個A級收費景區,或者1個A級免費景區和1個收費景區。
(六)以包專列抵達廣州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來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2晚以上,行程含1個A級收費景區,或者1個A級免費景區和1個收費景區。
第四條 旅行社可以通過免簽、團簽、自備簽證、72小時過境免簽、144小時便利措施等方式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
第五條 組織接待外國、外地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游客人次和過夜數進行獎勵;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的,按游客人次進行獎勵;以包郵輪、飛機、專列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來穗旅游的,按郵輪、飛機、專列的數量進行獎勵。
第六條 對相同的游客統計對象,外地組團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時提出申報,同一旅行社不得同時申報第三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獎勵項目。
第七條 依法設立、經營的旅游觀光巴士企業開通廣州旅游觀光巴士線路,未領取財政補貼的,可以申報來穗旅游獎勵。
第八條 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過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次超過3晚的按3晚計算。
(二)組織接待外地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過15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次超過3晚的按3晚計算。
(三)組織接待“廣州一日游”的,按每人次不超過1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包郵輪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艘郵輪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五)包機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架次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六)包專列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趟專列不超過4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七)對旅游觀光巴企業,每年獎勵30萬元,實施三年,第四年起不再獎勵。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度部門預算中合理安排來穗旅游獎勵資金。按照最高獎勵標準計算,應獎資金總額超出年度預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預算明細和申報數量合理確定前款的具體獎勵標準,也可以根據各申報單位應獎資金的比重,科學統籌分配年度獎勵預算資金;按照最高獎勵標準計算,應獎資金總額不超出年度預算的,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獎勵。
第九條 除2017年的統計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外,游客人次的統計期限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稱為“本年度”。
第十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該辦法每年下發申報獎勵的書面通知,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應當對本年度內相關數據進行統計,于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報,逾期申報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包郵輪、包機、包專列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應當在每艘郵輪、每架包機、每趟專列抵穗后1個月內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報當次旅游團隊名單、包郵輪出發停泊港、包機起降地、包專列停靠站點及時間、旅游行程及廣州港、廣州機場、廣州鐵路等相關部門有關證明資料,供檢查核實。未經預申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旅行社企業申報來穗旅游獎勵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表1);
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申報表(見附表2);
營業執照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分社備案登記證明;
旅游團隊操作計劃書或工作單;
旅游團隊行程單;
旅游團隊收入(含外匯收入)與支出憑據(交通票據、景區結算單、酒店住宿結算單等);
旅游團隊人員名單(包括每名游客的旅游團號,身份證、護照、回鄉證或臺胞證號碼);
旅游團隊導游出團通知書;
與有旅游包車資質的客運公司的往來租車記錄(租車協議或確認件),或自用本單位旅游包車行車記錄(含調度記錄、駕駛員出車記錄、團隊用車記錄、結算記錄等)。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接待外國人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
(二)與有關境內外旅行社的業務合作合同及旅游團隊確認書(含往返日期、航班號、班次、入住酒店名稱、團隊報價、人數等);
(三)團隊名單表或144小時團隊名單表(經邊檢蓋章確認)。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接待外地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接待外地人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見附表4);
(二)與有關境內外旅行社的業務合作合同及旅游團隊確認書(含往返日期、航班號、班次、入住酒店名稱、團隊報價、人數等);
(三)游客乘坐的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憑據(含承運公司、航班號、班次、日期等,大交通不是申報單位安排的,該項資料不用提交)。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獎勵的,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接待“廣州一日游”人次情況匯總表(見附表5);
(二)與有關旅行社的業務合作合同及旅游團隊確認書,或與游客簽訂的包價旅游合同及其發票;
(三)團隊行程單(在本市招徠散客的,需有游客簽名確認);
(四)購買游客人身意外險單據證明(拼團名單表上需注明購買情況記錄)。
第十六條 申報以包郵輪的形式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郵輪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見附表6);
(二)與郵輪公司或相關旅行社簽訂的包郵輪業務合同以及報價和確認單;
(三)邊檢和港口確認的(蓋章或出具證明)旅游團隊名單表;
第十七條 申報以包機的形式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機組織接待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見附表7);
(二)與相關航空公司簽訂的包機業務合同;
(三)與相關旅行社的業務合同及團隊確認書(含往返日期、航班號、入住酒店名稱、團隊報價、人數等);
(四)游客乘坐包機的有效憑據(含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日期、時間)。
第十八條 申報以包專列的形式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專列組織接待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見附表8);
(二)鐵路部門專列開行的相關證明及專用車票(調令及大票);
(三)與鐵路相關部門簽訂的包專列業務合同;
(四)與相關旅行社的業務合同及團隊確認書(含往返日期、車次號、入住酒店名稱、團隊報價、人數等);
(五)游客乘坐專列的有效憑據(含車次、時間)。
第十九條 旅游觀光巴士企業申報獎勵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與相關營運許可批文;
(二)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三)3年減虧計劃;
(四)每月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下一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本年度的核實確認。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核實申報數據的真實性,要求查看或者補充本辦法規定以外資料的,申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經審計并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單位名單公示在廣州旅游網(政務版),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在公示期內對被公示的申報單位及其獎勵金額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支付獎勵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示期內的異議進行復核,申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復核結果和理由告知異議提出人;異議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和申報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在本年度內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獎勵。
申報單位虛構申報材料,騙取獎勵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獎勵或追回獎勵資金,向全行業通報,并取消其三年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2015年8月26日發布的《廣州市旅行社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穗旅發〔2015〕129號)同時廢止。
附表:1.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2.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申報表
3.組織接待外國人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
4.組織接待外地人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
5.組織接待“廣州一日游”人次情況匯總表
6.包郵輪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
7.包機組織接待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
8.包專列組織接待來穗旅游人次情況匯總表
9.包價旅游團隊游客名單
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申報附件表格202003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