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資訊:今后,旅行社私自轉讓游客或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的行為將可能受到最高2萬元的處罰。7月25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擬定的《甘肅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該《條例(草案)》一旦獲得本次會議批準將在省內正式予以實施。
據介紹,2010年,全省旅游接待人數達到4291.4萬人次,實現旅游綜合收入237.2億元,占全省GDP的5.8%。截至2010年底,全省旅行社也已發展到408家。
《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政府要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參與本省旅游資源開發、參股旅游企業。在經營服務中,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應當簽訂旅游合同,旅游活動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導游人員在征得多數旅游者同意后,應當調整或變更旅游線路,并且立即報告旅行社。由此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的服務費用。旅游經營者及旅游輔助服務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旅游經營者將已經訂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接待時,須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違反委托接待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作出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旅游經營者違約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草案)》強調,旅游經營者、從業人員及旅游輔助服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制作虛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等。旅游者享有以下權利:知悉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收費服務。
旅游經營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的,或者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不按規定減免門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相應的服務費用,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