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游資訊 從市旅游局獲悉,本市出臺{天津市旅行社服務網點管理辦法},約束旅行社門市部經營行為。一方面統一規范旅行社門市部招牌稱謂,同時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門市部等名義同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或協議。
旅行社門市部不得設立獨立賬號,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與賓館、旅游車船公司、旅游景區(點)、旅游購物點等經營單位及其他旅行社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聘用、委派導游運行旅游團隊。
不少旅行社為了招攬游客、提供咨詢宣傳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很多地方設立了網點,這個網點就是門市部。該{辦法}所稱的旅行社服務網點即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
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與游客簽合同
個別旅行社超范圍經營,使一些旅行社門市部擅自開展違規旅游經營活動,常使游客旅游投訴事件發生。按照{辦法},旅行社門市部以門市部的名義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或協議書,是違規操作。
統一旅行社門市部招牌稱謂
同時{辦法}規定,旅行社門市部的招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門市部所在地地名等,方便游客知道這是門市部。即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有的門市部僅靠租一個門面房,兩張桌子、兩部電話就做旅游業務也不被允許。按{辦法},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服務網點備案后,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查看其營業場所情況,填寫{旅行社服務網點查看辦公場地情況表},符合要求的,方可向設立社頒發{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設立社必須對其門市部實行“四統一”,即: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咨詢服務規范。此外,旅行社門市部須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合同應由設立社統一發放、統一編號、統一簽章、統一管理。
{辦法}規定,旅行社門市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應由設立社統一安排出游,許可經營出境旅游的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在接受出境游旅游者報名后,旅游者的護照、簽證等事宜應由設立社統一辦理。旅行社門市部的業務文書一律使用設立社印章。
嚴禁旅行社將門市部承包、掛靠給他人
目前旅游市場存在著旅行社將門市部承包、掛靠給他人的現象,打著“設立門市部”的旗號,將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非法轉讓給一些個人。這些掛靠的私人從業者完全不顧游客利益,在旅游市場上盲目低價競爭。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這些掛靠者往往不予及時繳納,給游客出行的安全和質量帶來隱患。
{辦法}明確規定,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由設立社全額投資設立,旅行社不得采取變相承包、掛靠的形式,不得以所謂的“承包”利潤或交納管理費等形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