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央文明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游客不文明行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游客不文明行為”采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部門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
第八條 “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門應將“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游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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