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夷陵區的李先生隨團去南京旅游,按合同約定,應在南京游覽5天,7月2日游覽中山陵。旅行社派了位張姓導游擔任該團陪同,張導游沒征得旅行團同意,擅自將日程作了變更,將游覽中山陵的時間改為了7月5日,即返回的前一天,7月2日改為購物,旅行團對變更提出了質疑,但張導游未作解釋。
7月5日當天,南京天降暴雨,積水封路不能前行,旅行團前往中山陵未果。次日,旅行團就回了宜昌,李先生隨后投訴稱,張導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變更計劃,違反了合同約定,導致旅行團未能游覽中山陵,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則表示,變更旅游行程屬導游員個人行為,與旅行社無關,應由張導游個人賠償。
【律師觀點】
旅行社的說法不合理,導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為應視為旅行社的行為,旅行社必須對其委派導游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導游擅自變更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旅行社賠償旅游團損失后,可向張導游追償。
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終止導游活動。”此事中,張導游擅自更改接待計劃,造成旅行團未能游覽中山陵,違反了合同約定,當屬違約行為。
律師提醒,在選擇隨團出游時,要明確旅行社的接待計劃,且要求旅行社按確定的路線和行程接待,如果出現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情況,可直接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