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太摳門,只贈送游客一份旅游意外險,一名游客在游泳中不幸受重傷四肢癱瘓,雖然獲得9萬元保險賠付,但是旅行社卻逃不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
游客受傷四肢癱瘓
王某所在公司與東莞某旅游公司簽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由小梅沙公司經營)旅游。王某在度假村海邊游泳時發生意外受重傷,被診斷為第六頸椎骨折并四肢癱瘓,屬于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一級)。
旅游前,東莞某旅游公司向每名游客贈送了旅游意外險,王某從這份保險中獲得保險公司9萬元賠償款。此外,價值20元的小梅沙度假村門票中,小梅沙公司按每票0.4元的保險費標準也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王某又獲得保險公司15萬元賠償。
法官提醒游客要懂維權
旅行社和旅游景點經營單位,都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中,兩被告均為游客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且原告已通過保險公司獲得了相關賠償,但最終兩被告的賠償責任卻不盡相同,小梅沙公司無需再擔責,而旅行社則還要賠錢,原因何在?
東莞市第一法院民一庭法官黃薇認為,原因在于旅行社與旅游景點單位與游客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且購買保險的法律規制以及目的均不同。旅游現已成為一種休閑生活消費方式,廣大游客應該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
贈送意外險不算數
王某的一級傷殘,被東莞中院終審裁定,他本人自行承擔60%責任,旅游公司和小梅沙公司各擔責20%。王某拿到兩份保險賠償金后,還就除醫療費外的其他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再次對兩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人身損害共計16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梅沙公司只是經營旅游景點,無法定義務給游客購買保險,每張門票用0.4元購買保險費,是公司分擔經營風險的做法,并且保險公司已賠償了15萬元,所以免除了小梅沙公司的此賠償責任。
然而,東莞某旅游公司作為旅行社,本身有義務為游客辦理意外險,卻只是贈送意外保險給游客,所以王某獲得的保險賠付與東莞某旅游公司并無關系,最后法院判定旅游公司賠付王某7.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