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旅游坐快艇受傷狀告旅行社 游客先后獲賠13.4萬余元
劉某隨團赴境外旅游,不想在乘坐快艇時被顛成骨折。事發后,經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了劉某11萬余元。近日,在法官再次調解下,劉某又拿到了2.4萬余元的賠償金。
2009年4月,劉某參加了太原市一家旅行社組織的境外10日游。劉某隨團旅游時,因乘坐的快艇異常顛簸,左髕骨、左肋骨骨折。后經鑒定,劉某的傷殘已構成8級傷殘。拿到傷殘鑒定后,劉某找旅行社索賠,但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劉某遂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旅行社支付劉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1萬余元。2010年10月,劉某再次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2.4萬余元。然而,法院判決旅行社支付相應賠償的判決生效后,旅行社卻拒絕履行。于是,劉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隨后,執行法官向旅行社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履行賠償義務,但旅行社以生意不景氣等理由拒賠。法官調查了解到旅行社有賠償能力,便多次召集雙方調解,最終促使旅行社如數支付了賠款。
法院認為,劉某與旅行社訂立的旅游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服務合同,消費者如在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旅行社在賠償事宜了結后,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索賠。http://www.dypwkl.com/